《绝世之学 受益终身》
第5节

作者: 领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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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普通人而言,只有当手段方法的复杂程度与效果影响的明显程度相吻合时,亦即所付出的代价与所获得的报偿相当时,才能有效抑制两种极端心理的产生。在效果影响尚未显现之前的等待过程中,由于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使人们容易产生茫然无措、焦虑不安的心理。如果人们能理解并相信“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尽人事,听天命”的道理,就会减缓或消除这种紧张不安的心理压力,而坦然地面对生活。

  人们对手段方法的选择总是带有预期性,希望通过它的实施能产生预计的效果影响,从而实现主体的动机目的。因而,是否出现预计的效果影响也就成为评价手段方法成败的标准。
  人们能否实现其主观动机目的主要取决于四个方面因素:首先,主体的动机目的是否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其次,对实施对象的正确认识程度与对自身所拥有资源的把握程度;再次,所选择的手段方法是否具有适用性和可行性;最后是偶然性因素,它是指能够影响、改变上述三个因素的外在条件的突然变化或出现主体始料未及的事情。对于前三点,人们可以通过努力来达到不同程度的控制和掌握,而最后一点则是在人力的控制范围之外。

  人类的动机目的不仅受人性本能需要的支配,同时也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类可感知、理解和掌握的事物愈来愈多,所产生的各种文化现象也日趋繁杂多样。人的本能需要受到其所处的各种各样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与作用,而转化为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各样的动机目的,即人类动机目的的表现形式总是与其所处的社会时代、自然环境和文化背景相适应,受其影响、制约。

  同时,人类用于实现动机目的的手段方法也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而日新月异,决定手段方法的广度与深度的因素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思想理论体系的发展程度,任何时代人类所使用的手段方法都无法超越自身所处时代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与思想理论体系发展程度的局限。
  手段方法作用于客观对象所产生的客观效果影响则是相对稳定的,它不因为人们没有认识到而不存在,也不因为人们错误认识而改变自身性质。人们对这些效果影响的认识程度与把握程度取决于当时手段方法与思维能力的发展水平。
  随着人类手段方法的不断丰富、发展,越来越多的客观事物进入到人类的认知领域,被人类所感知、认识和掌握,人类对世界的认识也由粗浅到深刻、从片面到全面不断发展,这一过程是永无止境的,因此,人类对世界的认识永远没有一个终极、完美的结局,它总是不断地被历史所超越。
  人类社会在蒙昧时代时,由于当时未产生、形成各种各样的思想理论体系,人们的思想行为主要受其本能需要的支配,一切动机目的都是以有利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本能为出发点,一切行为都围绕着实际的、有形的物质利益。受制于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及思维发展水平,其动机目的和手段方法都十分单纯、低级。
  步入文明社会后,由于具备了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精神文化得到了相应的发展,人类受到了自身所创造的文化教育的熏陶、影响,逐渐地认识到精神力量的作用与意义,于是,理智逐步地战胜了本能,占据了支配地位,产生了精神信仰,随之也产生了为追求精神信仰而献身的行为。

  精神信仰的产生必需具备一定程度的思维能力与文化基础,它是人类对世界、对人生思索、理解的结果,它起源于本能需要,而后又超越了本能需要的束缚,反过来调节、支配本能需要。
  伴随着这一无形精神利益的产生,人类的动机目的也渐趋复杂、隐晦,它不仅受原先本能的支配,同时也受到后天环境、教育的影响而形成的精神信仰(人生观、价值观与伦理观)的支配。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后者的作用与影响不断扩大,这意謂着人类的动机目的不再单纯地以本能需要(物质利益)为出发点,同时也以精神信仰(精神利益)为出发点。它们既对立统一,又相互转化,在不同人之间以及同一个人的不同时期侧重点各不相同。

  一般而言,人类的本能需要基本相同,而精神信仰却千差万别,这种差别决定了人类动机目的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从不同角度来衡量同一效果影响也就产生了对动机目的的种种推测。
  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是趋利避害原则中“利益”的广义内涵,人类的思想与行为都是以这一广义利益为出发点。尽管每个人各自所理解的“利益”的具体内涵不同,但都无一例外地遵循趋利避害的原则,都是以各自所理解、信仰的“利益”为出发点。如果不是这样,人类也就失去了可以相互理解、交流的前提。

  人类是根据什么来评价自身的动机目的?又依据什么来取舍实现动机目的的手段方法?
  在蒙昧时代,人类主要靠采集、渔猎生活,为了生存而疲于奔命,难以对自身的行为、目的加以反思、内省,精神生活几乎一片空白。在他们的思想意识里不存在“善恶” 、“是非” 、“荣辱”等后期人类的道德观念,他们对为满足自身本能需要而产生的动机目的及手段方法感觉很自然,就象自然界其它动物一样,不会因为自己捕杀猎物(包括同类)的行为而感到内疚,也不会对被捕杀的对象产生怜悯。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社会分工,人类为了适应和协调不断出现的新的社会关系,需要一部分人从原来具体的生产劳动中脱离出来,专门从事协调部落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关系,协调与邻近部落的关系,协调部落与“神”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于是产生了专职的部落首领和祭司阶层,他们在长期协调、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过程中逐渐积累、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思想文化与理论体系,尽管这些文化理论比较粗浅,但他们毕竟是人类文化的最早创造者和研究者,为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最初的部落首领和祭司是依靠自身能力和影响而被人们推举出来,被推选的原因是因为他们的智慧与能力可以给人们带来利益和希望。人们对首领和祭司的意见的服从主要建立在信任与自愿的基础上。这种服从是权力的最初来源。在原始公有制的社会中,由于没有私有财产可以显示出人与人之间的身分差别,也就不存在私有财产所衍生出来的地位等级的高低。同时,没有法律制度以及维护、贯彻这一制度的强制力量去迫使人们服从。因此,原始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是一种自然状态的平等关系。

  随着时间的推移,部落首领和祭司们借助专门从事协调、处理部落事物的权力,利用部落成员对他们的信任和习惯性遵从,使用各种借口逐步侵占部落的共有财产,并使之合理化。在他们的影响、示范下,部落其他成员也开始效仿他们的行为。为了保护已得到的利益、制止无序的争夺行为,人们建立了一系列与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及思维认识水平相适应的理论体系与行为规范,从最初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发展至后来系统完善的法律制度,来协调各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这就是私有制形成的开端,国家是私有制发展的结果与最高表现形式。

  私有制的出现是人性在生产力发展至一定程度而产生的历史必然结果,它的客观诱因是出现了一定规模的剩余劳动产品;主观原因是人类在趋利避害规律的支配下,在文化知识形成、发展至一定水平时,对这一新事物所作出的思考与选择的结果。部落首领之所以能达到大量侵占公共财产的目的,就是利用他们所掌握和垄断的思想文化来骗取其他较无知人们的信任与服从。这表明权力最初起源于智慧,而智慧产生于知识、悟性和能力。当私有制确立后,权力的获得主要来自统治者的意愿与法律的规定,前者是专制社会权力来源的普遍形式,后者是民主社会权力来源的普遍形式。在社会动荡时期,权力主要来自于各方实力较量的结果。

  从现象上看,私有制是造成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关系的起源;从本质上看,形成这种不平等关系的原因在于个人之间的不同能力以及对文化知识的掌握程度。这是因为在专制社会中,财产、地位的世袭制度以及行业的相对封闭性掩盖了人们之间思想和能力的差别,而在民主社会,由于法律赋予全体公民在人格上的平等权力以及职业的开放性、阶层的流动性,使大多数人都能凭借自己的能力与努力去实现各自的生活目标。同时,由于阶层的快速流动性以及权力受到普遍制约,人们的阶级意识和阶层定位日趋淡漠,以阶级对立为基础的社会意识形态的斗争终将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社会主要矛盾将是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国家之间的利害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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