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处在同一角度观察事物,如果使用的标准不同,观察结果也就自然而异。标准是人们基于特定的主观目的,为探讨、评价或解决某一具体领域问题而相应制定的参考体系。由于标准是出于特定的主观目的,是为探讨、评价或解决某一具体问题服务的,因此,具有普遍的相对性与层次性,相对性是从事物的并立关系而言(相对性亦即形式相同而内容相异),层次性是从事物的具体细分程度而言(层次性是相对性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从事物的隶属承转关系而言),它们的不同也就产生了认识上和评价上的差异。因此,标准的相对性决定了其结论的适用性,离开标准谈结论是毫无意义的,它不仅使人们陷入无谓的争议和误解,而且容易误导人们做出错误的行动。
同时,被认识事物自身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即使所处的角度不变、所使用的标准相同,认识结果也会因事物的自身发展而变化。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不同时间去观察问题,才能得出比较全面、深刻、客观的认识结果。
现象不过是事物展现其本质的形式,所谓的真相和假象只是人们因其认识的角度、深度及高度的差异而导致结论的对立而已,对事物本身而言无所谓真与假,真亦假、假亦真,人们要么因所谓的假象而不能反映本质;要么因误解真相而不能认识本质。拥有大智慧的人可以从假中识真、真中辩假。
内容是事物自身所具有的本质、所遵循的规律。形式是事物存在的表现方式,以及这种方式在人类思想中的主观反映。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
形式容易受到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内容却是不因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的客观存在。如果没有人为因素的干扰,一切事物的形式都是该事物本身最适合、最恰当、最有利的存在和表现方式。自从诞生人类以后,世间万物就不断地受到人类主观意志的干扰、影响,这种影响随着人类认识能力与改造能力的逐步提高而不断加剧……
就人类社会而言,其社会制度、文化意识等(形式)都不过是人性本质(内容)在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地理环境、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下的各种相应表现方式。不同国家、民族之间意识形态的对立、斗争是因为他们都以各自的观念意识去衡量、评判和要求对方而没有充分认识到各自都不过是人性本质的统一性在各自土壤上相对不同的生长结果。这种情形致使他们纠缠于表面形式而忽略了内容本身,从而陷入众多无谓的争论、对抗……
人们对新事物的认识总是源于假设,假设的形成是根据已有的经验对新事物的种种特性进行推断,然后付诸实践以验证推断的正确性。如果实践结果与事先推断相吻合,就会形成新的概念(新的经验);如果结果与推断存在差异,或在实践过程中发现新的问题,就会根据这些差异和问题对原先的假设进行重新认识,建立新的假设并付诸实践,直至对该事物的假设与实践结果达到新的吻合。
任何推理都必须在假设某些相关条件因素相对稳定不变的前提下才能作出相应的推论,一旦这些假设发生变化,原先的推论相对新的假设而言也就失去了意义。而这些前提假设却常常被人们所忽略、遗忘甚至未能被认识到,从而陷入许多莫名的困扰和无谓的纷争之中,导致了人们沉湎于过程、纠缠于细节而忘却了问题的核心。人们之所以忽略这些前提,可能因为它们太过平常而被误以为理所当然;可能由于它们远离具体利害关系的中心而被遗忘。事实上,它们与这些具体事物的紧密联系只是未被人们认识和重视而已。推理的准确性程度视已知推理条件与判断对象之间的关联程度而别,二者间的内在联系越紧密、越直接,推理的结果也就越正确。
依据情感与理智在理论中所占的分量,可将理论划分为“意愿性理论”与“事实性理论”。前者主要以自我意识为中心去感受、理解和认识客观实际,不可避免地带有狭隘性与片面性;后者主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尊重事实,尽量避免主观意识的干扰影响,力求反映、再现客观实际的真实面貌,因而具有客观性与指导性。
前者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私欲和情感的需要,在这种动机的驱使下,难免要以主观意识去剪裁客观实际,忽略事物本质规律而注重现实短暂的效果,这种无视客观事实,用主观意愿去替代客观实际的结果必然要以失败而告终;后者主要目的是为了探求客观真理,以理性为主导,能够自觉地抛弃主观偏见和情绪干扰,主动借鉴、吸收各种观点各异但其中包含合理性的精华部分,力求较全面客观地反映客观实际,注重事物真实性的探究,鄙视那种注重形式而忽视内容的虚伪和愚昧。
历史上所宣扬的权力与财富绝对平等的理想社会理论就是典型的意愿性理论,它的产生是基于对现实社会众多不平等、不合理现象的不满与愤慨而提出的,但他们不是去探究造成这一系列不平等、不合理社会现象的深层原因,而是沉缅于自己所虚构的幻象来安慰自己、麻痹自己,或是以这些不切实际的幻想去塑造现实社会,其结果自然不言而喻。
“人人平等”这句话本身没错,它是衡量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最高标准,也是人类社会进步发展所迈向的最终目标,但是,怎样理解和实践却因各人动机与才能的不同而大相径庭。
人是平等的,同时也是不平等的。之所以平等,是因为他们都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同样具有理智、感情和意志而生而平等;之所以不平等,是因为从他降临的那刻起已经显现出与众不同的天赋(包括精神素质与身体素质),这些差别将随着环境、教育等后天因素的不同而逐渐明显、分化。
真正的平等应当是机会的平等而不是结果的平等;真正的尊重应当是对人格的尊重而不是对特权的崇拜。人类同自然界万物一样,本身就存在着众多的个体差异,社会应当尊重这一自然规律,并根据人们各自天赋、能力及努力的差别赋予人们相应的社会地位。治国即治人,制度的缺陷、法律的疏忽不是统治者无能就是不愿使自身特权受到制约。
合理的社会制度就是要尊重人性、尊重人性趋利避害这一真理与事实,而不是把人看成伟岸自觉的圣人或是难以教化的群氓,应当废除一切不必要的人为设置的不平等,建立一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自由选择与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依据各人对社会的价值和贡献而赋予他们相应的回报,而不是片面地苛求权力与财富(结果)这一形式上的绝对平等和平均,如果无视事实真理,不尊重客观实际,必然导致社会的贫穷落后、混乱倒退。自绝于真理的人必然要为自己的愚昧付出代价!
真理是对众多个体经验进行分析、提炼和总结,剔除那些带有主观色彩以及具有特殊性的因素,发掘这些经验中所存在的普遍性的、客观内在的联系而形成的理论,是人类在特定时代、特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特定思维能力发展水平的基础上所能达到的相对正确的理性认识。真理是客观性的,任何真理都是被发现而非被创造。
认识是客观现实在人脑中的主观反映。客观现实随着时光的流逝、条件的变动而不断发展变化,作为对客观现实的反映、认识也必然随之不断发展变化。同时,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认识世界的物质工具)与文化理论水平(认识世界的思想工具)的发展提高,人类对同一事物的认识也必然由单纯到复杂、由粗浅到深刻、由片面到全面地不断发展。
作为理论知识的真理既是认识的结果,又是认识的工具。从真理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可以得出真理具有普遍性和相对性,普遍性是指真理在一定的适用范围内对人类的实践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相对性是指受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与思维发展水平的局限所能达到的认识程度。在普遍性的基础上引伸出真理的绝对性,它是指在真理的适用范围内,只要各种条件达到理论标准,事物的发展结果必然符合预期的理论结果;在相对性的基础上引伸出真理的特殊性,它是指事物的发展结果不符合预期的理论结果。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对该事物的认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未能达到相应的正确程度;另一方面是由于该真理因各种原因的制约而未能达到相应的深刻程度与完善程度,致使该真理的指导作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也正是真理的这种特殊性促使了人们对真理的进一步探讨,这种探讨直接促进了对事物的正确认识和真理的发展。
真理的发展有两种结果:要么随它所反映的客观存在的发展而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要么随它所反映的客观存在的灭亡而消亡。
真理作为对客观存在的正确反映和认识,是对前人的以前经验(或当代人的现在经验)的提炼和总结,反映的是以前或现在的客观存在,它对过去的指导性并不意味着也必然适用于现在和将来。由于人类对未来世界的不可预知性,也就不可能得出反映未来客观存在的真理。因此,真理只是人类认识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认识成果,而不是对事物的终极认识结果。
试图对未来事物的发展作出正确的定论不但难以实现,而且会妨碍对事物的进一步认识。对现在而言,它既无必要,也无意义,人们所要做的应当是在可预见的将来里把握好现在。因为历史赋予了不同时代的人不同的使命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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