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外交政策针对的对象是其他国家,它是为了维护、发展本国利益而与其他相关国家发生利害关系时所采取的态度、立场。国家是由具体的民族、地理环境、社会制度、文化习俗、意识形态、经济与军事实力等因素构成,因此,制定外交政策不仅要依据人类动机的统一性,还要充分考虑该国的民族特性与统治者动机的个别性。只有在了解的基础上才会有针对性,只有在有针对性的基础上才能去有效利用。
民族特性是由该民族的种族遗传、生活环境和文化习俗所决定的,了解民族特性就是要掌握支配该民族思想、行为的“利”与“害”的内涵、“是”与“非”的标准,以及思维特点与行为习惯。统治者动机的个别性因素在外交决策中所占的分量同该国社会制度、政治状况紧密相关,越是独裁、专制的国家,统治者动机的个别性所起的作用也就越大。国家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差别在于前者比后者多了许多理性与克制、少了许多激情和冲动。
一般而言,一个国家的外交政策取决于该国的根本利益,国家的根本利益是由国内各阶层、各集团利益所交汇构成的共同的、最基本的利益,这种共同的根本利益是形成国民意识和凝聚力最根本、最强大的力量。在专制、独裁的国家,统治者可能为了一己私利而拿国家的前途去冒险,拿民众的利益去交换。在民主、开放的国家,政府受到各方面力量的制约和监督,其外交政策基本上最大限度地反映了该国民众共同的集体意愿。
国际间的条约和协定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各国实力之间对比、较量和妥协的结果,条约和协定的约束力与可靠性并不来自条约内容本身,而是来自这种力量对比结果的均衡与稳定,一旦各方的力量对比产生变化,且条约的履行成为力量强大一方发展自身利益的羁绊时,也就是该条约寿终正寝之日。因而,世间最可靠的保障就是自身的实力与智慧,而非对方的誓言或对未来的预期。
一个国家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和影响取决于该国的经济实力、军事实力与文化的先进性。真正能改变、影响他国意志和行为的力量并非本国在外交场合的表态与措词,而是本国对他国实力对比的结果,以及他国对本国依存关系的程度。正如一个具有强大军事力量的国家,不论其如何标榜爱好和平,或许诺不侵犯他国,但它客观上已经对他国起到了威慑、震撼的作用与效果;反之,一个军事力量无足轻重的国家,尽管其拼命叫嚣要对他国进行军事打击、报复,也不会对他国造成多大的触动。因此,在国际关系上真正起作用的是国家实力,而不是外交言辞的力量。
一个国家的欲望总是与其所拥有的实力相适应,有什么样的实力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欲望。当它实力不断壮大时,欲望也随之逐渐膨胀;当它实力日渐衰微时,也就不得不调整、放弃那些不切实际的欲望。当一国对他国行为作出反应前,它所要考虑的是对方所拥有的实力资源对本国可能造成的利与弊的后果及影响程度,以及本国实力对对方利害关系的影响所能达到的限度,从而决定所采取反应的态度、方式和程度。一个国家的实力就是该国力量的无言声明,不论其主观表态如何,真正起作用的就是这种实力所产生的效果。
预知某个国家在某一国际问题上的真实立场、态度,可以通过分析该问题可能对这个国家的实际利益所造成的种种“利”与“害”的结果及程度而得知;其表面立场与态度则由该国所拥有的实力资源而产生的对这一问题所能起到的主导、影响作用程度所决定的,它是一种尊重事实、切合实际的选择结果。
在国际关系中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固守于某一形式都是缺乏明智的表现,应当根据各国现状及其各自所面临的问题,充分利用环境、形势所蕴含的时机,抓住有利因素,化解不利因素,使所要解决的问题都能成为增添本国利益的契机。每个国家都想凭借自身资源去获得更大利益,每个国家在别国眼中都不过是用来维护自身利益的棋子。在这种相互利用过程中,哪个国家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他国而最小程度地被他国利用,不仅取决于一国实力,而且取决于该国领导层的智慧。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领土、民族问题)的最佳方法是待时机成熟时再施加影响力,使其能够自然归附而不留隐患。不顾客观实际,仅凭意愿、激情而去强制改变现状的结果多半将会适得其反……对付分离主义的最佳办法不是依赖强权和武力(那是不得已的手段,不是所能依靠的真正力量),而是依靠增强母体自身的吸引力。繁荣富足、平等自由、和谐安定、公正仁慈、才能智慧……这些都是常人所无法抗拒、令人向往的,历史已经证实而且还在不断证明它的真实性……
政治、军事及经济活动中的计谋、策略也就是对对方思想与行为的预测、评估,它的制定与实施主要依据动机的个别性。在这些竞争、较量中都存在着明确、具体的对手,为了确保斗争的结果朝有利于自身方向的转化,有必要、也有可能对主要对手以及能够影响斗争结果的有关关键人物(国家)的个性进行深入、细致的剖析,从详实的个人经历以及其在所有重大事件和问题中的所作所为、立场、观点、态度中发掘出其人生观、价值观,归纳出其思维特征与行为特征,从而推断出其在所面对的问题或将要面临的问题上可能采取的立场、态度和行动,在此预测的基础上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
策略、计谋的出发点都是为了有效解决其目前存在的或将要面临的某一或某些客观实际问题,因此,判断对手的真实意图应当以其行动计划是否有利于解决其目前这一最迫切、最重要、最急需的问题为依据,而不应被其种种表面现象所误导。一般而言,以对手目前的资源能力所能达到的最有利于其目前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的计划才是其真正的意图,而那些貌似合理、实际上却有悖于这一问题解决的表象都是假象(如果对手不是真的无能)。
计谋、策略的长远性与主体的信仰抱负、最终目的紧密相联,但它的长远性也决定了这种计谋、策略只能是一种既定框架和大致方向,它必须由众多细小具体的计谋、策略来组成、实施,它的最终完成必须建立在每一阶段、每一步骤、每一个具体问题上预期目标的实现,需要面对具体情况和意外变数进行不断调整……
计谋、策略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对对手资料的掌握程度,以及对资料的分析是否正确、深入、全面。对对手资料的掌握越详尽、及时,分析得越透彻、全面,成功的概率也就越高。如果对对手一无所知,也就无法针对其动机的个别性,而只能根据动机的统一性对对方可能产生的反应作粗略的估计,其成功率是无法与前者相比的。
多数情况下,人们为解决问题所采取的行动都同时具有利弊两方面因素。这是因为人们都生活在由各种利害关系错综交织在一起的社会关系网中,每个人、每个集团、每个国家就象网中的每个结点,各自不同的位置代表着各自不同的利害关系。有限的资源与无穷的欲望决定了每个人、每个集团、每个国家在追求各自利益的同时,必然不可避免地要触及、影响到其他人、其他集团、其他国家的利益,一个人的快乐也许就意味着另一个人的痛苦……同时,解决问题的方法、手段是针对主要矛盾及矛盾的主要方面,难以面面俱到地顾及到所有次要矛盾及矛盾的所有方面。因此,人们在选择解决问题的方法、手段时必然要面临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部分利益、长期害处与短期害处、全局性害处与局部性害处的抉择。
衡量、选择行动、方式的准则就是“两利相称取其重;两害相称取其轻。”其中的“利”与“害”是因人、因事、因时而异。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能正确、全面、深入和及时地分析与把握住有关各方各自所处的利害关系,是否能抓住主要矛盾及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否充分预计到有关各方对其将要采取的行动可能产生的各种连锁反应以及这些反应所带来的各种影响。
决定个人行动的三方面因素是动机的统一性、动机的个别性与个人现时所处的境遇。这三者与其所产生的行动之间的联系是由远而近的。动机的统一性(广义上)是人类所共有的、不受种族与文化的影响,在同样的刺激条件下所产生的相同或相近的原始欲望冲动。它受本能的制约,是人类能够实现相互理解、沟通的前提与基础。
社会习俗是人类为了适应生存环境而形成的一种特定文化产物,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是决定该民族习俗种类与特点最根本的因素,自然环境与在它基础上所形成的人文环境(宗教、政治、法律等)共同构成了该民族的传统文化。每一个民族的社会习俗都可以从产生它的社会环境中(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找到其历史渊源与实用价值。同一国家、同一民族的人由于所处的地理环境、文化背景、社会习俗、政治体制相同或相近,容易形成一种相同或相近的价值观、伦理观。与其他国家、民族的人相比较,他们在同一问题上所持的观点、所采取的行动更为接近,这也是狭义上的动机统一性,即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思维定势。动机的统一性对行动的影响与作用表明:个人的行动不可能超越其作为人类的属性,不可能超越其所属国家、民族的思维定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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