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世之学 受益终身》
第14节

作者: 领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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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思维形式的学科与研究思维内容的学科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依存地变化发展。研究思维内容的学科是研究思维形式学科的基础和依据;而研究思维形式的学科则为研究思维内容学科的研究与实践提供最根本的理论依据和指导方法。思维内容的发展变化不断地丰富、改变和完善着思维形式;而思维形式的丰富、完善又进一步促进了思维内容的发展。思维内容的发展程度决定了思维形式所具有的深度与广度;而思维形式的深度与广度又影响着思维内容的发展水平。

  人有所欲必有所求,有所求必有所制,制其所求而导其所欲。只要人们内心存有欲望,就必然存在着把心里欲望转变为现实存在的冲动,冲动突破抑制就产生了各种实际行为,实现欲望的行动过程中必然要受到各种各样主观条件的影响与客观因素的制约。在外界条件的作用下,人们不断依据环境因素的变化对自身的目标与手段不断作出修正和调整,使之更切合实际,更符合理性。倘若有人执著于某一目标的追求,那他就不得不集中投入其有限的资源,也就不得不放弃一些其他方面的利益。当其遇到影响通往目标的障碍时,如果他认为只要作出妥协、让步就能消除这一阻碍而不影响目标的实现,那他就会作出妥协、让步(这种妥协、让步是其认为利大于弊的选择)。

  在欲望转化为行动前,人们总是根据“趋利避害”的准则来决定行动的取舍。如果行动所冒的风险极大而成功的可能性却极小,那么,对这种行动后果的预计就会基本上遏制住产生这种行动的欲望;如果行动所冒的风险很大但有成功的可能,而且成功后的收益有着巨大吸引力的话,那么,就会有人愿意冒这个险;如果行动所冒的风险很小而成功的可能性却很大,那么,多数人都会趋之若鹜了。

  天下苍生皆为利往,人们的行动总是受利益的驱动,如果行动似流水,那么利益便是源头。利益是调动人们积极性、引导人们行动方向最积极、最有效的手段。在具体实践中,其成效如何取决于能否准确把握住不同对象具体利益的内涵,如有人侧重于物质利益,有人侧重于精神利益,有人注重眼前利益,有人注重长远利益……
  人们在追逐利益的过程中,如果行动不受约束就会不择手段、肆无忌惮而导致社会的不公与混乱,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稳定和有序发展,人们制定了一系列的伦理道德、法律规章和宗教信仰从思想上与行动上来约束、规范人们的行为,尽量使其不做出越轨行为而危害他人的合法、正当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发展。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使人们充分认识到如果违反了行为规范,其后果将会危及自身、给自身带来一系列不利的影响,其危害程度与其触犯法律、道德及宗教的程度成正比。基于人类的本性,普通人在其自身正当的生存与发展权利没有受到威胁、侵害时,不会去冒会触及、影响其目前生活状况的风险,尤其是危及到前程与生命的危险。

  “威”向人们展示的就是其不轨行为将会受到肉体上或精神上的惩罚而导致肉体上或精神上的痛苦。“威”是制约人们思想与行为一种消极、被动的手段,但又是最直接、最有力的方法。正常情况下,它是引导人们思想与行为最可靠、最有力的保障。这是因为所有的快乐、幸福都是建立在有生命、有感觉的基础上,人活着就会有所企盼、有所信仰,从个体角度而言,生存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幸福、快乐,一旦生命终结,一切感觉也就随之消逝。在理智清醒的状态下,绝大多数人都不会用自己的生命去搏取一时的快乐,也不会忍受不住一时的痛苦而牺牲终生的幸福。

  “威”的社会效果是与社会大众的认同心理紧密相连的。统治阶层在制定法律规章的具体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本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如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物质生活状况等文化背景与历史背景,尽可能使其法律条文显得公正、平等与合理,以争取社会大众的认同和支持,只有这样才能使国家长期处在一种健康、稳定和有序的发展轨道上。

  法律是在私有制和国家产生之后,统治阶层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为了协调国内各阶层的关系而产生、制定的强制性行为规范。它是消极、被动的控制方法,主要是从行为上来制约人们的思想与行为,具有明显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强有力的威慑作用。从其社会效果来看,它是一种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
  如果制定的法律只考虑少数人的利益而没有顾及到大多数人的利益,如果制定的法律滥施严刑峻法,如果制定的法律漏洞百出、朝令夕改,如果制定的法律只是面上摆设而实际却唯长官意志论……这些明显违背了公正、平等、合理原则的法律的社会效果是可想而知的,它们失去了法律应有的严肃、庄重的威慑作用,迟早要被废弃的,不是由统治阶层被迫废弃,就是被被统治阶层暴力推翻。

  由于法律不可能、也没必要制定得过繁过细去深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这对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而言都是一种沉重的负担和枷锁,反而会失去其应有的作用和效果),法律只能对那些明显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众利益,给他人或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与影响的不轨行为进行惩罚。对于那些没有明显触犯法律,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较轻微的不当行为,就必须借助伦理道德、宗教信仰、社会习俗、行业规定等来约束人们的思想行为,使人们从思想上能够自觉地遵循社会公德、服从公共利益,从而自觉地约束自身的不当行为。人们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是因为人是社会的动物,个人的生存、发展必需依赖群体的协作。

  因此,人在各自所处的环境中必须协调和处理好自身周围的人际关系,而处理与协调人际关系的公认标准就是所处社会的伦理道德、社会习俗、宗教信仰及行业规则,如果谁违背了这些公认的“理”,必然会被周围的人视为异类,势必会给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带来诸多的不利影响。
  社会习俗、伦理道德是人类社会用以维系人们相互之间正常、稳定关系的最原始、最普遍、最简单的方法。它们通过树立、影响和改变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与伦理观,促使人们从思想上自觉地约束自身行为,使之符合当时的社会规范。它们的作用和影响是积极主动的(指形式而非内容),但由于它的非强制性,其威慑效果不能与法律相提并论。

  宗教信仰的产生有两个根源:其一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初期,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和人们认识能力不足,对众多的自然现象与社会现象无法从科学上加以解释,对事物的发展变化难以预测和控制,这种迷茫、无助是人类社会产生宗教信仰的外部客观认识根源;其二是人类社会的产生、存在与发展并不是为某个人、某些集团而设计、安排的,个人的欲望、意志必然要受到各种各样因素的制约,因而,人生总是伴随着无穷无尽的烦恼、挫折、痛苦与不幸,而快乐、幸福与之相比却显得那么短暂和不易。因此,人们迫切希望精神上有所寄托、有所希望来帮助他们渡过这坎坷的一生,这种主观内在的心理需要是人类社会产生宗教信仰的情感根源。

  从宗教产生的根源上可以反映出宗教的两大基本功能:其一是认识世界、解释世界的工具;其二具有引导人们思想、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作为人类知识摇篮的宗教,其第一种功能已逐步让位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而宗教对人类精神世界的抚慰作用却是其他科学难以取代的。在充满烦恼、痛苦的尘世中,人们希望借助神灵的力量,通过祈祷、祭祀的仪式来表达、满足自己的愿望。它是支撑人们摆脱苦难的一种精神力量。

  人类信奉宗教的最初原因是对神秘力量的恐惧,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对未来美好生活的企盼。它归根结底是一种情感的寄托。世界上有较大影响力的宗教都具有最基本的共同点:都宣扬惩恶扬善、众生平等、因果轮回、知命修为、克制忍让等思想观念,这些教义客观上有助于人们改善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稳定。这种社会作用逐渐被各国统治阶层所认识并加以利用,成为他们控制人们思想行为又一辅助手段,为其统治权再添上一道“神权”的光环。宗教信仰同社会习俗、伦理道德一样,也是通过影响和改变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与伦理观来制约人们的行为,是一种积极主动的控制手段。

  “晓之以理”就是通过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或利用其原有的价值观,引导其行为朝着主体所期望的方向发展。这里的“理”就是人们针对某一问题作出行为选择时所将面临的各种利弊结果,“理”的标准就是劝导者所希望的、有利于自身的那种结果。“晓之以理”形式上是从被劝说者的立场出发,帮助其认识、分析其所作选择的各种后果,实质上是劝导者尽量突出、扩大自身所希望的那种结果(从形式上看也是最有利于被劝说对象的结果),而竭力掩盖、缩小其最不利的方面(从内容上看结果对被劝说对象最不利),从而诱导被劝说对象作出劝说者所希望的选择。

  人类的情感是对欲望的体验、感受,总是伴随欲望的结果而产生。当欲望得到满足时就会产生快乐、幸福的感觉;反之,就会产生痛苦、烦恼的感觉。而无论快乐还是痛苦、愤怒还是恐惧……这些感情冲动都会影响对事物客观、理性的认识与判断而导致错误的行动,快乐容易使人自以为是,痛苦容易使人消极被动,愤怒容易使人不计后果,恐惧容易使人坐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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