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世之学 受益终身》
第20节

作者: 领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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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人的天赋才能、学识经验及行业职位不同,在社会中所处的具体利害关系各异,对触及其利害关系问题的认识标准与认识程度也不尽相同,而使人们对同一问题的认识具有相对性和层次性。同时,人们相互间的各种利害关系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使他们可能在同一问题上既有利益共同点,又有利益对立面。问题的共同性是同一问题涉及到的大多数对象在问题的某些方面具有相同的利害关系,这一相同利害关系对其所涉及的主体而言就是他们间的共同性。问题的个别性是同一问题涉及到的各个主体在问题的同一方面或不同方面所具有的利害关系的相异性。人们大多数是从问题的个别性立场出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当人们在问题共同性方面的利益大于个别性方面的利益时,就会趋向于相互合作,共同解决问题;反之,就会趋向于对立、斗争。

  导致问题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影响问题发展方向的因素也是多种的,在这些因素中,致使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主导问题发展方向的决定因素是问题的主要方面。相对于主要方面而言,其他因素就是问题的次要方面。对问题主要方面的定义、划分是为了从致使问题发生的多种原因中以及问题所产生的众多纷繁复杂的现象中找出问题的关键,以便能集中有限的资源,尽可能在最短时间、最少环节和最小代价的基础上促使问题的解决。在针对问题主要方面的同时,必须兼顾问题的其他方面,否则,可能在解决了旧的问题主要方面的同时,又冒出了新的主要方面。因此,解决问题主要方面的手段、方法必须正确、适度,既要能切实解决问题的主要方面,又能带动、促使问题次要方面的解决,防止问题的次要方面上升转化为问题的主要方面。

  从人类社会发展角度而言,问题具有时代性与民族性。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不同时代、不同国家、民族所面临的问题各自不同;另一是同一问题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民族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这些相异的表现形态决定了同一问题在不同国家、民族具有不同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同一问题在同一国家、民族的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利害标准。

  决定人们立场的因素首先是人们各自所处的具体利害关系,其次是人们各自的思想观念。前者从客观条件上制约了人们的立场,后者从主观因素方面影响着人们的立场。利害关系可分为实质性利害关系与观念性利害关系,前者指实际具体的物质利益得失,后者指因个人自我对事物的判断、认识结果而产生的精神上快乐或痛苦。从最根本的实质而言,所有的利害关系都是观念性利害关系,只不过人们普遍不自觉或自觉地将精神上的快乐或痛苦与具体物质利益的得失相关联、相匹配,从而容易把二者等同、混淆起来。

  每个人(每个国家)的利害关系总是随着所处环境与自身条件的改变而不断发展变化,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利害关系。因此,人们(各国)在不同时期面对同一问题有着不同甚至相互对立的立场。从人们各自所处的具体利害关系可以推断出他们在不同问题上可能采取的不同立场,同理,也可以从人们在某一问题上所表态的立场推断出蕴含其中的某种利害关系。去改变一个人(一个国家)永远要比去利用这个人(这个国家)困难的多。要改变人们(一国)在某一问题上的立场,就必须根据其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针对他们(该国)目前所处的利害关系施加影响和作用,使他们意识到其所采取的立场是错误的,如果坚持其原来立场就会导致更加不利的后果。

  在人类社会的竞争与合作中,每个人都希望他人能够认同、接受自己的立场,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在主观上有意或无意地存在着把自己立场强加给他人的倾向,这实际上是一厢情愿的想法。人们立场的转变并不意味着其思想观念的改变,更多的情况是在受到各种威胁利诱后,通过权衡利弊而作出的选择。因此,使人们接受自己立场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影响其利害关系去实现,而不是依靠改变其思想观念来达到,因为思想观念的转变需要一个渐进、缓慢的过程,而现实的利害关系稍作比较即可作出决定。

  可见,对问题的态度取决于对问题利害关系的认识。影响这种认识的因素有三方面:一是人们所处的客观现实具体的利害关系。在这一点上,处于同一种利害关系的不同人们对同一问题可能产生的利与弊的认识基本相同;二是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伦理观。由于各人的天赋、能力、学识和修养的差距以及环境、经历的不同,决定了人们思想观念的差异,思想观念的差异产生了信仰抱负、思想境界的区别,信仰抱负、思想境界的区别致使了人们虽然对同一问题的利弊认识基本相同,但对这种利弊结果的态度却不尽一致。对于有利的结果,有人会欣喜若狂、得意忘形,有人会漠然置之、不为所动……;面临不利的处境,有人会紧张不安,孤注一掷,有人会坦然处之,顺其自然……;三是人们认识能力的差异导致了对同一问题的不同态度。目前的有利结果可能引发将来更大的不利,眼下有害的情形也许是未来获取更高利益的历程……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认识结果导致了态度的差异。

  人们对利害关系中的利弊认识实际上并不等同于问题本身可能造成的利与弊的客观结果,而是出于一种主观上的分析和判断。也就是说:如果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利害关系而这种利害关系却没有被人们所意识到的话,那么也就谈不上对这种利害关系的利弊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如果某种利害关系所产生的客观结果是有害的,但人们主观上却认为是有利的话,那么,他们也会按照自己的这种主观理解来采取行动。同样,如果问题所产生的客观结果是有利的,但人们主观上却认为其是有害的话,那么,人们也会将其当成有害的事物去对待。

  在实践中,问题的认识标准是从各自所处的具体利害关系出发,以有利于维护和发展自身利益为准则,并在这个准则的指导下来衡量、分析和处理问题,所有与此准则相冲突、相违背的事物也就自然成为各自的问题。即主体的利益决定了问题的认识标准,不同的主体因其利益的不同,对问题的认识标准也就自然相异。
  对问题认识的层次性取决于个人的天赋与学识。由于所处高度的差别,对问题分析与判断的结果也就呈现出不同的深度和广度。问题的认识深度是对致使问题产生的最深刻、最根本因素的认识程度;问题的认识广度是对与问题有关联的、能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的所有因素的认识程度。奠定观察问题高度的基础是个人的天赋、学识与思想境界,天赋越高、学识越广、思想境界越高,所处的高度也就越高,对问题的分析、处理也就越有深度与广度。

  对问题认识层次性的高低决定了人们解决问题能力的大小。这种层次性可分为三个阶段性高度。认识的基础层次属“直觉型”,它的特点是对问题的观察与处理主要依赖个人的主观经验和感受,缺乏理性知识的指导,凭直觉行事。受主观经验的局限,他们对事物观察、分析易停留在问题的表面,难以把握事物间的普遍联系与变化发展的内在本质。它的思维特征是注重问题的个别性,以类推思维方法去判断事物之间的联系,观察问题的角度较单一,受主观情感的影响较大,对主观经验之外的事物容易茫然失措、难以适从。受这种思维水平的制约,属直觉型的人们只能从事具体、琐碎和较简单的工作。

  认识的中间层次属“分析型”,它的特点是对问题的分析与处理以感性经验为基础,以理论知识为指导,侧重于事物间的因果关系,对问题的判断、处理多以逻辑推理为依据,受主观情感与偏见的影响程度较轻,由于其思想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对问题的认识和处理也就较有深度与广度。它的思维特征是注重理论知识在具体实践中的应用,而不是对理论本身的探究与发展。因此,他们在得益于所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也易受到理论的束缚。受自身天赋及所学理论的制约,他们的能力多局限于各自擅长的具体领域,各种专业人才多是这种“分析型”的代表。

  认识的最高层次是“综合型”,它通过对各具形态的世间万物的变化发展的分析、总结,归纳出隐含在世界万物纷繁复杂差异性下的内在统一性。世上万物各自的规律与属性都是这一统一性在其身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把握了这种统一性也就等于总体上把握住了世间万物的发展变化规律,所欠缺的只是将这一统一性还原、演化为适合某一具体事物存在形式的具体过程。因而,它具有普遍性而缺乏针对性。它的思维特征是侧重于理论知识本身的研究与发展,同时又不受其束缚,从各种角度、各个方面及不同层次来论证理论知识的正确性与指导性,从而提出能够为人类社会的总体发展提供根本性指导的理论。

  这种“综合型”思想主要分布在为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提供理论指导的思想家,以及一部分将自身所信仰的社会理想付诸实践的政治家身上。认识层次性的差异决定了观察、处理问题能力的差距,能力的差距又决定了人们在社会中所处地位的差别。由于社会机制的原因和各种偶然性因素的影响,使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不一定与其思想境界相称,有较高思想境界的人不一定能获得相应的社会地位,但其必定拥有与其思想境界相称的观察、处理问题的能力。那些不具有较高思想境界却因某些因素而取得较高社会地位的人,为了适应所处地位本身所要求的、所应具备的观察与处理问题能力的工作,不得不通过学习和实践去获取这种能力,如果其本身有这种潜力并最终能够胜任其工作,社会也为其在适应过程中付出了相应的代价;如果其本身不具备这种能力,不但对其自身是一种负担,对社会的发展进步更是一种阻碍和破坏。能力决定社会地位这一规律在他们身上表现为一种倒置的因果关系,这种现象在专制社会中表现得尤其普遍、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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