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素质代表了政府的形象,反映了政府的能力。如果政府的官员素质普遍存在着严重问题,难免要让人质疑该国的官员制度是以何标准来选拔、考核、任命官员的?官员、政客的贪污腐化、肆意妄为的普遍现象不得不令人质疑权力制度的结构是否合理?对权力的制约、监督与责任的追究是否全面、深入、到位?权力究竟是用来为民众利益服务的、为社会发展服务的,还是用来维护某些人的私利?这些素质低下的官员充斥政府各部门的后果必然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必然成为引发其他众多社会问题的重要根源,这些问题难道不也是对执政党的一种危机警示吗!如果任其发展或者只是在形式上的修修补补,根本无法改变整个社会不合理、不公正的基本面貌,它不仅是国民的悲哀,也是民族的不幸!
一个国家权力的腐败程度直接反映了该国权力结构制度的合理性程度。其腐败现象越严重,说明该国权力越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法律在他们眼里只不过是一种摆设,一种可以随意揉捏的道具。严重的腐败现象必然导致社会的信仰危机,生活在这种社会环境中的民众必然会产生疑惑、痛苦、无奈、彷徨、不满与抗争,甚至走向另一种反社会的犯罪极端,它严重破坏、阻碍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潜伏着巨大的社会危机,一旦这种腐败现象超过社会所能承受限度就会导致社会动乱。
专制制度、人治社会的权力结构必然导致“任人唯亲”的普遍现象。这是因为他们追逐权位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因此,在选拔、任免下属时必然要以能否满足自身利益为准则,而缺乏制度化的有效监督、制约机制为这种任免提供了便利。为什么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难以实行、难以见效?这实际上是权力结构的源头出现了问题,统治者对个人利益或党派利益的考虑要甚于对民众利益、国家利益的考虑(实际上就是把个人利益或集团利益置于民众利益与国家利益之上)。有了这一难言之隐,如何能真正地、彻底地、全面地对权力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督、制约?如果这样做,岂不是作茧自缚、自投罗网!
因此,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的根本问题不是有没有办法和能力的问题!也不是如何有效监督、制约的问题,而是统治者愿不愿意、愿意到什么程度的问题!最彻底、最有效的社会改革从来都是自上而下而非由下而上,就象清理江河的污染,其污染源头没有得到清除,如何使整条江河明澈起来?只是清理中下游的污浊有多少作用!有多大意义!
在人治社会中,权力主要来自于统治者的意志、来自于上级的意愿,而统治者、上级选择下属的标准更多地是出于私利而非社会公益。下属为了自身的前程命运就必须要讨好、迎合上级,既然考核、任命、提拔官员的标准不是才能、品德与政绩(有的话也是一种表面形式)而是上级的好恶,那么,溜须拍马、投机取巧、欺下瞒上、阳奉阴违、拉帮结派、巧取豪夺也就蔚然成风,整个官僚系统自上而下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利益集团,腐败、堕落也就在所难免。
专制社会中的官员表面上趾高气扬、众人仰慕,实际却是大众鄙视、作呕的对象,“官员”简直就是贪污腐败、品行恶劣、无知低能、厚颜无耻、骄横自大、虚伪造作……的代名词,当然,不是每个官员都同时、全部享有这些“荣誉”,但至少拥有其中一、两项“职称”则是十分普遍现象。在这种社会中,一方面是社会保障、社会教育、医疗卫生、公共设施、环境保护等资金严重不足,甚至连计划内投入及已投入的拨款都普遍被挪用而落入地方、部门、个人的私囊(连扶贫救灾款都要狠狠地啃上几口);另一方面却是特权导致的铺张浪费、贪污腐化、恣意妄为所造成的巨大资金流失,以及豢养那庞大臃肿、滥竽充数、无能低效的官僚阶层所承受的巨大财政负担。
形成这种社会现象的思想根源是统治者视国家为一己私产,将国家视为获取私利的领地,而民众的愚昧却是滋生专制的土壤。民众的畏缩、屈从助长了官僚的特权思想,在官僚眼中只有君主与上司,因为只有他们才是主宰其命运的主人,而主人也就自然成为服侍的对象。因此,在民意未能真正影响官员的仕途时,为民众服务、为社会服务只能是一个动听的口号!
“必须要在物质和精神之间找到一个平衡,或者说是“度”、中间点,在追求物质欲望或精神欲望都不可过度,过分强调一面都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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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这种观点的还是没有脱离以自我为中心的思想,对于他们而言追求精神利益不过是为了弥补、安慰在追求物质利益受到挫折时的烦扰与痛苦,精神利益归根结底是为物质利益服务的。
精神必定高过物质,对于普通人而言重物质轻精神在所难免,这是因为他们的天赋、教育与环境条件所致,如果试图在物质与精神方面寻求平衡点的话,那就注定了其不能得到解脱,肉体不过是承载灵魂的工具,灵魂借助肉体才能体会到世间的冷暖,尝尽人间的酸甜苦辣并从中获得觉悟这才是人生的意义与目标。
精神必定高过物质,对于普通人而言重物质轻精神在所难免,这是因为他们的天赋、教育与环境条件所致,如果试图在物质与精神方面寻求平衡点的话,那就注定了其不能得到解脱,肉体不过是承载灵魂的工具,灵魂借助肉体去体会世间的冷暖,尝尽人间的酸甜苦辣并从中获得觉悟这才是人生的意义与目标。
如果眷恋物质利益,灵魂势必受到肉体的束缚,无法超越自我、远离偏执也就无法认识真理、融入世界、顺应自然……
专制的思想基础是什么? 专制的统治阶层凭借什么将自身凌驾于社会大众之上? 难道是自以为是的“高贵”血统? 抑或那专业特长的勾心斗角本领? 如果专制统治阶层总是拥有比社会大众更高尚的品德、更非凡的才能、更崇高的境界,这是众望所归,就另当别论。可是,那在现实中可能吗?!人们从历史中更多看到的却是他们的贪婪残暴、嗜血成性、狭隘自私、肆意妄为……
权力最初产生于智慧,贯彻于自愿服从。进入私有制社会后,权力主要源于暴力和欺骗,权力的正当性程度与全社会的认同程度是相一致的。在民主、法治社会中,权力来源于民意、受制于法律(反映民意的最高形式)。权力是用来为民众利益与国家利益服务的,决不允许任何个人利益或党派利益凌驾于民众利益与国家利益之上。权力的任免应当是“任人唯才”,这是因为在权力普遍受到监督与制约的条件下,权力的行使注重的是能力,要让这种能力得以利用和发挥以促使社会的运转与发展。觉悟、品德则是个人内在的素质而难以判断,只要他们不触犯法律、不危害他人与社会,人们应当尊重他们的正当权益,毕竟他们也同普通民众一样--------都是凡人。
如何才能做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监督? 民众依据什么来判断权力是否公正? 人们通过什么渠道才能获知社会的真实信息和反馈自己的强烈意愿?这就需要政府增强透明度,将政府部门的职能、官员的职责、权力运行的程序规范等公之于众,民众才能据此判断政府行为是否违宪、官员是否称职!社会公众媒体起着连接政府与民众桥梁的作用,因此,衡量媒体独立性程度是判断一个国家民主程度或专制程度最显著的标志。保障媒体独立性既要摆脱行政干预,又要避免金钱操纵。
对违法官员如何处置? 处置的对象(不论是谁)、处置的力度与处置的概率(最好百分之百,即一旦发现,无一幸免)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遏制腐败,关系到民众对政府的信心。在以党纪代替国法的社会中,党员身份无疑给官员们多罩了一层防弹衣,所谓党内处分、开除出党但却没有进一步依照法律进行制裁,这种行为本身就是特权地位的表现!
司法完全独立是保障社会公平、惩治特权的唯一途径(当然,司法人员自身也同样受到相应法律的制约,无一例外)。要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必须要有宪法的根据,以保证它不受任何机构团体及个人意志的左右,它的组织关系、运行机制、人事任免、经费来源与支出等一整套程序规范都必须向全社会公布,使其自身先置于全社会的广泛监督、制约之下,而后才能为社会公正地实行裁决。
政府的行为对象是全社会的民众,而民众是由社会各行各业、各个阶层、拥有各自独立意志和特殊利益的人们组成。政府是如何考虑来自社会不同方面的不同诉求? 怎么能保证它的政策、行为是公正的? 怎样来说明它的政策、行为不是出于自身利益? 不是偏向某些特殊群体? 不是按照其主观意愿随意行事? 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独立于政府的立法机构的存在。公众的意志首先要提交给立法机构,经过汇集、争论、筛选、妥协和最终认可,才能上升为法律,交给政府去执行,政府也就有了依法行政的客观依据。
如何保证立法人员的建议能够真正反映和代表社会民众的意愿而不是出于私利? 这就需要对立法人员的产生资格与产生的程序进行规范,竞选立法委员的人必须在公开、公平的条件下向民众解释他的建议,解释建议的出发点、作用和影响以及它的可行性,让民众去判断、去选择。为了保证选举具有全面性、代表性与合理性,选票必须兼顾人数、种族与信仰的平衡。立法人员必须是专职的,而不是兼职的(立法机构的经费同司法机构一样有着独立的法定来源)。否则,人们没有理由不怀疑他的提议与他所从事的职业存在着某种影响社会公正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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