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权力的制衡、监督必须掌握下列原则:1。尊重人性,不依赖自觉性,依靠法律机制对掌权者进行相应地分权制约、监督审查;2。制约、监督的主体与被制约、监督的对象之间不得有任何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上的牵连,在经济来源和人事任免上不受被制约、监督对象的牵制,以保证制约、监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3。任何制约、监督力量其本身也必须接受来自第三方力量的制约、监督,没有任何人、任何团体可以超脱被制约、监督的范围。在所形成的制约、监督与被制约、监督的环形关系链中,第三方的利害关系不能受制于被其监督、制约的第二方的制约、监督对象-------第一方,否则,这种连锁互动关系就会破坏制约、监督作用,第三方与第一方的关系距离越远越好,二者利害关联越远,越能保证制约、监督的效果。在这三个原则的基础上还要有一个衡量制约、监督效果的评价标准,被制约、监督对象的犯错率、犯罪率的高低可以体现出制约、监督主体的力度、作用和效果。
腐败就是利用职权做交易来谋取私利。腐败不是专制国家的专利,在民主法治国家也同样存在,区别在于:专制国家的腐败更普遍、更深入,这是因它的权力制度与意识形态所决定的。法治国家的腐败主要源于对权力制约的程序性与技巧性原因而造成的;前者是大腐败(最高统治者本身的专制、独裁)前提下所引发的普遍小腐败,腐败是社会的普遍现象。后者是基于基本公正、民主的基础上,在法制的框架中,因对某些具体职位权力的制约不够完善而产生的特殊现象;治愈前者需要动大手术,治疗后者只需适当修补。
从理论上讲,如何处置党员是党员与其政党之间的内部关系,与民众无关。作为政府官员的党员除了受党纪的约束外,更主要的是受国法的管制,对于违法的官员(党员),如果仅仅停留在党内处分、开除出党、辞职而不做进一步的法律追究,如何能服众?官员的违法行为已经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了民众的合法权益,岂能党内处分、开除出党、辞职而了之!难道这就是对社会民众的交待?对受伤害民众的补偿?!对党员如此“关爱”有加,人们怎能不向党积极“靠拢”、不去入党当官呢? 党员(官员)怎能不前“腐”后继、锲而不舍地为自己的“崇高”目标而努力奋斗呢?退党不过是脱掉原有的防护罩,辞职无非断了原先可以坐享其成的财路,对于已吃饱捞足(当然在他们自身来看还远远不够)的官员而言更是无足轻重,恐怕“真正”拥护党的领导、对党有着“深情厚谊”的人都出于此吧!不管怎样,对真理的压制、对正义的打击都阻挡不了历史前进的步伐!只能暴露专制者的虚弱、残暴本质!只能激起人民更深的厌恶、更大的反抗!
政府不愿增强“透明度”的根本原因是因为那会妨碍他们的“自由意志”,民众要求“知情权”是为了要依法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行政乱作为或不作为的侵害。专制、集权的政府不仅伤害了百姓,也使自身深陷自造的泥潭,这种权力制度必然导致部门争利、地方专权、政令不畅、各自为政……
要治愈这些顽疾只能靠消除部门利益差异,限制地方立法权限,建立全国统一、独立的司法力量来实行、来保障。部门之所以争利是因为它们有着各自的特殊利益,例如:以罚代法、立项收费、审批项目等就是因为可以从收费中提取分成甚至独揽而成为小集体的福利或是落入个人口袋所以才乐此不疲,而要扩大财源就要扩展职能、加强权力、扩张势力,因此产生了各部门对有利项目的你争我夺,对于需要负责任的事情却你推我让,各部门成员在斗争过程中都表现出鲜明对立的“部门意识”和强有力的“部门凝聚力”,这些现象都要归功于对部门享受的权益制定的太多、对部门应承担的责任规定的太少、职能交叉、职责模糊的权力制度……
导致地方专权的最关键根源在于将司法力量交付给了地方政府,使其成为地方政府的附庸工具,地方政府对司法机构的经费来源、人事任免的实际掌控使这种附庸成为了现实。地方政府实际掌控着本地区的一切:土地、人民、经济、文化、立法、司法、媒体……俨然是一个独立王国,如果不是上缴税收、财政拨款方面的联系,地方政府似乎忘了它与中央政府还存在着隶属关系。地方领导人的更迭、提升、落马基本上都是帮派斗争、权力较量的结果,一个专制的地方领导人怎么可能会在自己权势覆盖的地盘上,被自己权力所主宰的对象所打倒?这种力量只能来自外部、来自上层。因而,越级上丨访丨、域外媒体曝光、跨地区打官司、同一法律事实在不同法院却有截然相反的裁决……也就成了家常便饭……
为什么民众会对“国有资产”感到陌生?对国家税收意识淡漠? 对慈善公益事业冷漠? 其主要社会原因就是民众什么时候真正体会过、行使过作为“国有资产”主人的权利? 这些民众上缴、捐赠的钱中又有多少是用于建设公共设施、改善社会福利、普及社会教育、救助老弱病残……? 让人们感受更深的却是这些“官有资产”更多地被用于挥霍浪费、中饱私囊、吃喝玩乐、豪赌攀比……如此社会环境能结出什么正义爱心、社会公德、整体意识的善果? 培养出的倒是不少贪婪残暴、庸俗愚昧、狭隘自私、见利忘义、寡廉鲜耻、道德沦丧的恶果!
之所以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浪费、流失,是统治者将其看成“官有资产”,将其作为统治阶层的内部事情,财政预算、决算也就流于形式,审计监督也就形同虚设。政府自己“审”自己,能“审”出什么“名堂”?!即使审出名堂,又有什么“结果”?!即使有结果,它与维护民众利益又有多少关联? 即使有关联,解决这种问题最根本的出发点又是什么? 因此,如果是真正为了对社会民众利益负责,就应当交由独立的立法机构去审查、监督,并将结果公之于众。
国有企业问题的根源不在于它的所有制形式,而在于它的管理体制,它是政府将官僚体系中的观念和方法带入企业运作的必然结果。对企业负责人的产生缺乏公开透明的选拔、竞争、考核;对企业负责人是否具有专业知识及其能力程度缺乏重视;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缺乏必要制约与有效监督;权利与义务严重畸形,奖励与惩治极端失衡。
既然任命、考核标准主要是政治方面而不是市场方面,能否管好企业,其结果也就不言而喻了。事实上,企业负责人与政府公职人员同是党的“儿女”,前者主管的是“物”,后者掌控的是“人”。因此,在“儿女”们你追我赶、比翼双飞过程中,贪污最普遍、贪污数额最大的官员都出在企业“官员”身上的现象也就成自然了。企业外部监控问题加上企业内部管理问题促使了这种恶果不断涌现……
作为“领导阶级”的工人处境尚且如此,作为配角的农民遭遇就更不用说了,作为被规定的二等公民,“该有的”严重缺乏,“不该有的”不请自来。工人、农民作为国家“主人”,将权力委托给“公仆”们,原本希望“公仆”们能够为自己服务,最后自己却莫名其妙地反而成了“公仆”们的专政对象!
“罪犯”不是哪个阶级的特产,“英雄”亦非某个阶层的专利,他们都是具体的个人行为,与其所从事的行业、职业及所处的社会地位无必然联系。用对待具体个人的态度、方法去对待整个集体显然是荒谬的,既然所从事的行业、职业不能保证、不能等同于其个人所具有的能力、品德和思想境界,为什么法律要按照行业、职业的不同来区别对待他们? 为什么在赋予某些行业、职业更多特权、更少责任的同时,而对另一些行业、职业却规定更多义务、更少权益? 为什么要将一个社会整体分隔成许多矛盾对立的集体? 为什么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最基本权利、都应该承担的最基本义务会随着其所从事的行业、职业的相异而不同? 为什么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难道是统治者思想认识上的幼稚吗?不!制造社会对立而后从中渔利正是专制等级制度的“精华”所在。如果社会只有极少数人的统治集团与绝大多数人的被统治集团两个对立面,且被统治集团内部每个成员的待遇没有区别,岂不是将全社会的矛盾焦点都集中在统治者身上? 岂不是引火烧身? 于是,统治者根据社会各行各业与统治者自身利益的关联程度,赋予各种行业、职业大小程度不等的特权,使每个阶级、阶层在受到上面阶级、阶层压迫的痛苦时,也享受到压迫下面阶级、阶层的快感,压迫直至社会的最底层,尽管最底层阶级、阶层不满、反抗,但它对最高统治者的威胁已经被他们之间的层层等级阻隔、过滤掉了。
假冒伪劣商品(包括股票、期货等金融领域、政治领域及学术领域的普遍造假行为)之所以泛滥成灾、横行猖獗、屡禁不止,正是自由市场经济在特色官僚体系下而必然产生的怪物,是资本追逐利润与特权牟取私利相结合而产生的怪胎。那些为了一己私欲制造、销售、纵容有毒食品、有害药品的人,他们连做人最基本的良知都没有,他们还算是人吗!这种行径和大屠杀有什么区别?!后者不过是赤裸裸的,更易激起人们的愤怒、反抗;前者则是隐性的、慢性的,在不知不觉中置人残疾、死亡!他们除了制造大批量的伤害与痛苦,留在人世还有什么意义!在有毒食品、有害药品泛滥成灾的社会,人们连最起码的基本生活都受到侵害、威胁,健康和生命都得不到保障,还能奢谈什么其他权利?!!在这个社会里,公正让位给邪恶、真诚被欺诈所取代、良知被私欲所吞噬、亲情被利益所腐蚀、名誉被虚荣所占领、勇敢被懦弱所淹没、真理被谎言所充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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