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世之学 受益终身》
第32节

作者: 领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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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治理社会问题并非多么复杂困难,关键在于统治者是否真心诚意地为社会大众服务,是否能建立一套合理健全的法律制度、完善高效的管理体系,是否愿意将自己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但是,这样一来就会违背野心家的初衷,就会损害官僚阶层的既得利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和不法商人可以在“人治”社会的旧体系中找到许多共同利益,这就是为什么不能以立法手段来治本的真实原因。

  于是,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提出了“稳定”高于一切的愰子以抵御日益高涨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呼声,维护这种“稳定”的代价是牺牲社会民众的基本权益,阻碍社会经济、文化、科学的发展,给国家、民族、子孙的发展留下了无穷的巨大隐患……维护这种“稳定”最终必然要暴发更大的动乱……
  在专制制度下,所谓的“国家”拥有一切,包括民众的生命,更何况个人的私有财产,只要“国家”愿意,随时都可以以“合法”形式去享用(极端专制的国家甚至连这些形式都免了)。如果有人认为事不关己,而沉醉于表面的物质生活,或满足于那一点可怜的作人权利,那他这种认识能力真是可悲的天真!现在没遇到不等于以后不会碰到!只要他生活在这种专制特权的笼罩下,厄运会时刻伴随着他,每个人迟早都有被厄运降临的可能(也包括专制者自身)!如有疑问,就去仔细地体会历史吧!

  在理想的社会制度中,政府官员的录用、选拔、任免、升迁有一整套完整系统、客观公正的程序制度,官职不是统治者用来奖赏的工具,不是用来买卖的商品,也不是个人谋取私利的凭借,而是为保障社会活动正常运行而设立的。官职的设立要考虑能力、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协调、平衡,官员的调任要考虑其专业能力和本人意愿,能管好一个部门并不等于能统领好全局,精通某一领域并不等于擅长其他领域……能力与权力相协调有利于人尽其才,权力与责任相平衡有助于遏制那些心有余而力不足的人们、防止他们在其不能胜任的职位上对公共利益所造成的损害,没有特权也就使那些不是真正为国家、民众利益服务的人失去对权力的兴趣……

  政府官员既不是对上级意志负责,也不是对民众利益负责,而应该是对自己的职责负责,因为无论是上级的意志还是民众的利益都已明确细化为各个职位的职责。对上级意志负责必然要使其坠落于帮派斗争;而民众利益又是虚泛的、具体的、多样的,只有岗位职责才是具体明了、客观公正、有章可循的,才是可以对官员的能力、品德、政绩进行衡量、评估的客观依据。

  在三权分立中,必须以宪法形式规定政府高层、立法与司法高层人员不得由参与任何党派团体的人员担任,以保证他们行使职权时的独立性与公正性,防止其将党派利益、团体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民众利益之上。同时,一旦就职,就必须脱离原先所从事的各种职业,除了职位本身的收入与其原有的合法、正当的财产外,必须切断其他一切经济来源,以防止其以权谋私。如果其在位时利用职权作交易,即使其辞去职位,也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再者,这些职务也不能是终身制,必须是在开放、竞争的环境中,在符合民意、代表最广大民众利益的情况下而取得,个人所拥有这些职位权力的终结也将因其才能、品德不能胜任的原因而失去。专制制度下的宪法不过是统治阶层的“内部决议”,只有民主、法治社会中的宪法才是真正民意的体现。

  为了避免金钱操纵竞选,避免有才能而无财富的人失去为国为民服务的机会,必须通过立法设立一套程序、方法,在财政预算中立项、从国库中调拨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在特定的媒体上、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向民众介绍各个合格候选人的施政纲领、个人背景等资料,以便民众认识与选择。避免党员利用其党派资源去追逐个人目的(看看有多少党员真正出于信仰而入党的吧!);也避免党派团体利用其力量来影响其担任政府公职的党员,使其为党派团体服务。

  只有国家利益与它所代表的全体民众利益相一致时(之所以说全体,是因为只要少数特权阶层不把自身附加的特殊利益凌驾于全体民众利益之上,全体民众利益同样适用于他们),“国家”这一概念才具有神圣的光芒,才具有强有力的社会凝聚力。同理,只有当法律能够充分反映全体民众的真正意志时(少数特权阶层追求附加的特殊利益的意志应当排除在外),能够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时(政府、团体与个人在法律面前拥有同等地位,没有任何对象可以例外,没有任何对象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才具有正义性、合理性与权威性。

  理想的社会制度应当消除一切人为制造的社会对立,如在立法的出发点上将某一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凌驾于全体公民利益之上,人为地制造一系列因人而异的不平等限制,以维护特殊群体的特殊利益。这种法律制度从确立之始就埋下了导致社会不公平、不合理的社会根源,其所导致的一系列严重社会问题靠其自身如何根除?
  理想社会制度的立法出发点应当没有种族、信仰、地位、财富、职业、性别、文化等一系列先天外在的区别与限制,它公正、平等地对待社会全体成员,维护的是人格的平等、机会的平等与法律的平等,使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天赋、才能得以正当、充分的发挥,根据公民各自的才能、品德与努力,使他们各得其所、各司其职,赋予公民与他们对社会的创造、贡献相当的财富、权力和荣誉,使社会人才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发展。

  在鼓励社会公平竞争的同时,还必须建立一系列相应完善的社会救助、保障体系,以帮助那些因各种原因失去生活来源的弱势群体,使他们能够获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体现出社会应有的关怀与文明,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人格平等是机会平等与法律平等的前提、依据,法律平等是维护社会公平、遏制特权、腐败的工具、保障。
  理想的社会制度是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格平等,允许人们在不触犯法律、不侵害公共利益、不影响他人正当权益的前提下获得最大的个人自由,为全体公民提供公正平等的机会,使人们可以根据各自的信仰志趣来选择职业,使人们可以依靠各自的能力和努力去获得相应的职位与报酬,使每个人可以最大限度地掌握自己的命运……
  相同的历史条件总会产生相近的历史现象、诞生相似的历史人物,同等智力对同样问题的思考常能得出相同的结论(尽管表达方式各异),因为潜藏在同样问题中的真理是相同的(即使表现形式不同)。任何历史人物都不是不可替代的,在造就一个历史人物的同时,也意味着压制、摒弃了那些能够担当同样历史角色的历史人物的产生。历史的发展不会因某个历史人物的不存在而停滞,历史人物对历史的发展过程只能起着促进或延缓的作用,而不能改变历史的发展趋向。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必然会产生相应的社会现象、必然会诞生出肩负这种历史使命的历史人物,这就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性;而这一历史使命具体落在哪个人肩上,那是历史的偶然性。

  任何形式的权威都不是终极的、不可逾越的,它只是人们认识能力所能达到的一种阶段性高度的标志,随着历史的发展,它们必然不断地被人们的理智所超越。当一个人(一个国家)宣扬、坚持以某一理论为主导去指导社会实践、去发展该理论时,已经有意、无意地给自己或社会套上了思想枷锁,人们究竟是为了理论本身而去探讨、发展理论,还是为了解决社会现实问题而去探求真理?!检验理论正确性的客观依据是什么?是以它是否符合该社会所倡导、所坚持的某一权威理论为标准,还是以它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来衡量?是理论为实践服务还是实践为理论服务?如果遇到不符合其指导理论但却符合客观实际、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相对立的理论时,是排斥、打击(这种压制行为不是出于迂腐就是出于私利),还是改换标签加以利用,或者是更理智、更坦诚、更无私地去检验、去吸收、去实践?

  真正客观正确的理论应当不带任何主观偏见、成见及私利,以能否正确反映客观实际为标准,以有利于解决社会现实问题为出发点,去探求、检验与发展理论,而不是要求人们以理论来剪裁实际,要求实践去迎合理论!真理从来就不怕诋毁,它总是愈辩别愈明。由于它的公平无私,它总是开放、宽容地接受一切毁誉,使尊重真理、依据真理行事的人获得回报,让蔑视真理、肆意妄为的人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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