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生的起点阶段,童年充满了对明天的憧憬与希望,人们感受到更多的是快乐与安详,随着童真的逝去,心理和生理的成熟,责任与义务的担当,往昔的纯真、快乐只能留驻在回忆中,人们感受到的多是欲念、压力、彷徨与无奈,如果说有快乐的话,那不过是转瞬即逝的肉体快感和虚幻缥缈的精神麻丨醉丨,接踵而至的便是无尽的烦恼、空虚与惆怅……
痛苦源于迷惑,形于人类以自我为中心的主观情感世界。情感是对欲望的体验、感受,痛苦与快乐是人类对自身欲望是否得到满足时的心理反应,满足时则快乐,失望时则痛苦,它们是人类最基本的情感表现形式,其他情感都是在此基础上的延伸与发展。对欲望的评估、认识(理智)结果则影响了情感的取向,亦即对事物的认识结果决定对事物的感情立场,例如:如果能够在成功中觉察出潜伏着更大的危险时,那感受到的将不再是喜悦,而是忧虑;如果能够在挫折中看到胜利的曙光,那感受到的也不再是悲伤,而是希望。对事物的认识结果又取决于对真理的认识程度,真理的光辉能够照亮黑暗,使人避免四处碰壁、受人愚弄而产生痛苦。当人们能洞察真相时就能顺应自然,能顺应自然时也就能消除痛苦,而不会执迷不悟地去改变自己所无法改变的事物,从而陷入痛苦的深渊不能自拔。
恐惧是迷惑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具体表现为害怕失去权力、财富、名誉、亲情和生命,在没有得到它们之前,人们费尽心机、历尽艰辛地追逐它们,一旦到手,又使自己背负上沉重的包袱,时刻担忧失去而惶惶不可终日,而这一切并非取决于个人的主观意志,没有人能够逃脱命运的主宰,每个人都是造物主的工具,无论人们怎样改变自己的路径,最终都要走向命中注定的结局。造物主用欲望作为人的内驱力,用信仰作为人的精神枷锁,使人们奔赴各自的人生目标,去完成各自的历史使命……人类痛苦的根源就在于未能认清或不愿面对自身不过是造物主的奴仆这一客观实际,将自身利益凌驾于他人乃至全人类利益之上,热衷于索取而吝于回报,那迸发出的欲望烈火最终烧毁了自己也窒息了别人。
惟有真理才能充实人们空虚的心灵,只有智慧才能消除人生的痛苦,如果知识是对规律的认识,那智慧便是对真理的领悟,它犹如一双明亮犀利的眼睛穿透纷繁复杂事物的表象直达世界内在的本质,在杂乱无章的尘世中理出一条清晰的头绪;它宛如光芒驱散了黑暗、宇宙包容着万物;它又如甘甜的清泉注入枯竭的心田,治愈着人们心灵的创伤……找到它,人生也就得到了涅槃!在对真理的思索过程中,满足欲望的前提对象不同,所获得的觉悟境界也就各异。人们对世界的认识程度取决于自身的觉悟水平,彻底觉悟就是能超越个人、民族、国家具体利益的羁绊,以大自然的目光审视一切、以大自然的胸怀包容众生、顺应大自然的规律,最终达到无惑、无痛、无惧的平和境界……
愚昧的人受欲望驱使,智慧的人受真理指引,欲望无穷而真理单纯,追逐无穷必然陷入迷茫、烦恼而导致痛苦,追求单纯必然产生宁静、安详而获得快乐。世界万物都不过是真理在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它本质单纯而又变幻无穷,普通人只能认识它无限形式中的有限部分,只有极少数天才才能感悟到它的部分本质。以本质推断形式自然得心应手、少有失误;以形式推断本质难免误入歧途、四处碰壁,这就是能否掌握真理的结果……
宪法是人民与国家签定的契约,它的诞生是人民觉醒的结果,标志着国家性质的根本转变,在此之前,国家为帝*王而存在,是压*迫、奴*役人民的机器,宪法的诞生,从法律上明确肯定了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各种公共权力机构的设置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存在,政府不再是压*迫人民的暴*力组织,而是服务社会的公益机构。
弱小的个人在强大的公权面前总是处于极端的劣势,为了使公民的正当权益不受强权的肆意侵犯,同时又能当负起维护公平社会秩序的职能,就必须对公共权力做出种种合理的限制,宪法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定公共权力的架构、职能、权力范围、应遵循的程序,将公民所应有的各种基本权益列于其中,让国家与公民清楚地认识到各自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都必须依据它的原则来制定,不允许存在与宪法相冲突、相违背的法规政策,目的就是要规范政府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要保证契约的公正性、可操作性,人民就要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才能保证宪法内容毫无折扣地得以贯彻落实,没有宪法的尊严,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就不可能得到保障。
当独*裁者凭借暴*力、谎言强行把持了公共权力而人民只有被代*表的份时,还能奢望这一契约的公正性与庄严性吗?宪法既然是用来限制公共权力的,为何专*制政*权还要作茧自缚、制定宪法呢?这是迫于世界民主潮流的需要,如果没有宪法,岂不是赤裸裸地表明自己是独*裁专*制政权?有了宪法,就可以对外装扮门面,对内迷惑民众,而宪法规定公民所应有的权利却无意落实,这充分说明了独*裁者制定宪法的虚伪性与欺骗性,因为公民*权利的落实必然要压缩公共权力的空间,这岂不妨碍了独*裁者自由意志的发挥?所以,专*制国家的宪法不过是独*裁者一手包办的遮羞布,专*制国家没有人权的问题不是宪法的问题而是政*体的问题,只有铲除专*制、实行民主,才能保障公民能够享有宪法所维护的个人权益!
权力是法律、制度赋予机构、个人在特定范围内调配资源的资格。它的权威性来自法律与制度,并非行使权力的主体本身因素所带来的,人们对权力的服从出于敬畏,一方面它能满足人们的欲望,给人们带来利益;另一方面它也能剥夺人们的利益,使人们遭受痛苦。权力的这种作用也就激发了人们追求权力的欲望,都想通过占有权力来达到满足自身利益的需要。权力的性质(为少数统治阶层服务还是为全社会服务)取决于国家的性质。
国家通过权力将人们连结在一起,权力通过强制力量使社会秩序化,人们都被权力笼罩着,权力的性质也就影响、决定了人们的命运,公权与私权的划分结果是衡量权力性质的尺度。公权与私权是一对相互对立、此消彼长的整体,公权越大,私权就越小,专*制也就越极端,人们所受的威胁与伤害程度也就越严重。
法律是否遏制公权、保护私权是判断国家性质(民主与专*制)的标准,公权强调的是服从,维护的是“国家利益”,它将人们视为自己的附庸,不容人们的质疑与反对;私权强调的是公民个人的权益,维护的是平等与自由,捍卫的是公正与尊严。公权有合法的暴*力机器做后盾,私权只能求助于法律的庇佑,一旦公权被垄断,法律便成了独*裁者意志的附庸,私权也就失去了屏蔽。
公权越大越能激起人们对权力的追逐,极*权社会官本位的思想观念就是对只有公权没有私权的社会现实的反映,没有立足于私权的保障也就不可能产生对公权的制约。为了使公权能够更好地为自己的私利服务,掌控权力的主体极力宣扬自身的权威性而不提这一权威性的真正来源,在治国上表现出人治而非法治,具体表现为制造偶像、宣扬个人崇拜,将个人力量宣染成权力本身的来源,误导人们对个人的服从取代对法律的服从;
人们都希望获得他人的理解与尊重,但理解具有不对等性。由于每个人的环境、教育与天赋各异而形成了世界观、价值观的差异,知识水平较高、视野较开阔、思维能力较强的一方对较弱一方的理解要超过对方对自己的理解。因人们天赋悬殊、志趣各异,不能相互理解也就成自然。一般而言,思想境界较低的人往往难以理解思想境界较高的人,这是由于人们都是以各自的经验与利害标准来揣测他人的缘故。
尊重是对他人应有的权利和能力的承认与肯定。从引起被尊重的最终原因来看,可分为外在物质原因与内在精神原因。前者是指个人因拥有权力、财富和荣誉这些外在的条件因素而导致他人对其的尊重;后者是指个人因其天赋能力、品德修养等内在因素而得到他人的尊重,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思想境界较高的人因其对世界的认识而平等地尊重所有的人,不因对方的贫富贵贱而有所区别。由外在原因而引起的尊重多是被动的、功利的,它也必然随着外在原因的变动而变化,甚至走向原先的反面;由内在精神方面引起的尊重才是真正的、持久的尊重,这是因为人们对真、善、美的追求与共鸣所产生的、发自内心的敬仰。
人们不必渴求理解与尊重,唯有英雄才能识英雄。如果权力、荣誉、财富不是与其主人的能力、品德、付出相匹配,那它们还有什么可值得骄傲、炫耀?!如果一个人能够认识到追捧他的人不过是一群平庸之辈,或只是看中他权力和财富的利用价值,他还会飘飘然吗?如果他不能够认识到这点或者认识到了却依然沉浸在那虚幻的虚荣心的满足之中,那只能说明他本来就不过是这些平庸之辈的一员。真正的天才从不刻意追求他人的认可,因为他知道自身价值的意义与所担负的历史使命,而这些并非常人所能认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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