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在北周和北齐刚开始对抗时,宇文泰的北周是内忧外患,完全处于下风。然而,孟子说得好:“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北周政权正是在这忧患之中崛起,最终为隋朝统一了天下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那么宇文泰是怎么做的呢?
一言以蔽之,他得到了关中豪族和知识分子的支持。他先后起用了关中名门大族“累世二千石”的武功人苏绰和“累世儒学”的范阳涿人卢辩。在关中这些地方豪族的支持之下,以苏绰提出的“六条诏书”为指导,宇文泰的北周政权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这次改革,可以说是对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一次扬弃,将北魏孝文帝改革中汉化的部分保留了下来,而又打破了门阀限制,是中国历史上一次重大的改革。
苏绰提出的“六条诏书”是这次改革的总的指导方针。这六条是:其一,先治心;其二,敦教化;其三,尽地利;其四,擢贤良;其五,恤狱讼;其六,均赋役。
具体是如何实施的,我们下回再说。
第一条,先治心,这是根本。为什么要先治心呢?因为内部不稳,这个我们前面已经说了,所以必需先凝结人心。所谓“治心“,照苏绰的解释,一是“清心”, ;二是“修身”。这二者中,前者是后者的前提条件。所谓“清心”,即要求达到“凡所思念无不皆得至公之理,率至公之理以临其民”,也就是说君主要以“至公之理”来进行统治。那么,这个“至公之理”是什么呢?要解释这个,我们必须先了解当时人们认为什么是不公的。其一是门第歧视。孝文帝改革以来,采取世族豪门的门选制度,以门第取人,这在当时就被普遍认为不公平。例如,李冲曾上书说:“若欲为治,陛下今日何以专崇门品,不有拔才之诏?”韩显宗也进言:“陛下以物不可类,不应以贵承贵,以贱袭贱。”这个矛盾发展到北魏末年,就有了六镇起兵、河阴之难和北齐的反汉化运动。其二是民族歧视。也就是胡汉分治的政策。虽然北魏孝文帝改革是汉化的,到北魏末年,由于六镇镇人对汉化的反感,反而加深了胡汉矛盾。前面在讲北齐的时候,已经讲了相关的内容,在此就不多说了。而且,即使是在北魏大力推行汉化的时期,胡汉的分别也是很明显的。特别是在军事上,汉人军队与少数民族的军队,各成一体,绝不混编。军权主要掌握在少数民族的手中,没有出现过汉人统兵的情况。高欢其实也不能算汉人将领,因为连他自己都没把自己当汉人。这两个,为什么说是普遍认为的不公?因为,一个人不能选择自己生在什么样的家庭,也就是说,人不能选择门第、不能选择民族。一切以门第、民族等先天因素划线,就完全抹杀了人的后天努力,就不能得到各阶层、各民族真正的精英人物的支持。先治心,就是要解决这两个不公。而解决这两点,就能团结人,而且团结的不是一般人,是那些精英。北周政权(宇文泰),在这方面做得好,所以不但原先贺拔岳手下的将领如于谨、赵贵等人拥戴宇文泰;而且贺拔胜、李弼、豆卢宁这些原先不属于贺拔岳系统的六镇将领(贺拔胜是投降了南朝,又回归的;李弼、豆卢宁都是侯莫陈悦的部下),能够拥戴宇文泰,而关中汉人势力,如李贤、李远等也能拥戴宇文泰。
第二条,敦教化。苏绰指出,当时“民不见德,唯兵革是闻;上无教化,惟刑罚是用。”成天只知道打打杀杀,“礼让弗兴,风俗未改”,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他要求各级官员必须“洗心革意,上承朝旨,下宣教化”。认为通过这样移风易俗,就可以“垂拱而治天下以至太平”。这是非常明确的儒家观点,是百分之一百二十的汉化观点。这在当时那个鲜卑化之风狂吹的年代,作用是非常之大的。这一条的提出,就保留了、继承了孝文帝改革的成果,使汉化进一步深入,对于整个中华民族、整个中国社会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对于北周政权而言,则是很有力地团结了儒家知识分子,从而有力地团结了以士族阶层为核心的汉族地方势力。这就使得北周政权的阶级基础要比北齐厚实得多。
第三条,尽地利。尽地利是为了发展经济,鼓励耕垦,搞好农副业生产。苏绰说:“衣食所以足者,在于尽地利,地利所以尽者,由于功课有方。”他把衣食摆到了“命”的也就是根本的地位。但如果劝课无方,“舍豪强而征贫弱”,“纵奸巧而固愚拙”,就不能尽地利,足衣食。因此,宇文泰颁行了均田制和赋役制。为了执行均田,北周法律上还规定了“正长隐五户及丁以上、及地顷以上,皆死”,力求严格执行均田,打击隐匿人口的行为。同时,《六条诏书》还详细地规定了劝课的办法。每月岁首,地方官要戒励百姓,无论少长,“但能持农器者,皆令就田,垦发以时”,要使“农夫不废其业,蚕妇得就其功”。如果是“单劣之户,及无牛之家,劝令有无相通,使得兼济。三农之隙,及阴雨之暇,又当教民种桑植果,艺其菜蔬,脩其园圃,畜育鸡豚,以备生生之资,以供养生之具”。也就是说,地方官员要促使老百姓都下田干活,根据不同的天气情况,进行种田、养蚕、织布、种菜、种果、养鸡等等,总之开展大生产运动。
第四条,擢贤良。这条既是至公之心的表现,又是把公字作为最高政治准则的保证。苏绰说:“自昔以来,州郡大吏,但取门资,多不择贤良。末曹小吏,唯试刀笔,并不问志行。夫门资者乃先世之爵禄,无妨子孙之愚瞽。刀笔者,乃身外之末材,不废性行之浇伪。”也就是说,这些年来,这些大官都是应门第好而当选,并不贤良。门第好不好,那是先辈留下来的,后世子孙是贤还是不贤,是聪明还是傻瓜,与门第没有多大关系。可见他反对门选。而对于那些做实际工作的基层公务员,只看他们写文章写得怎么样,并不看他们的志向、行为是否高尚。而文章写得好,也不能保证这人就不奸滑贪腐。可见,他对当时的整个选拔任命官吏的制度,是持否定态度的。苏绰主张“今之选举者当不限资荫,唯在得人。苟得其人,自可起厮养而为卿相”。这就类似当年曹操的“唯才是举”方针,但又有不同。曹操强调的是不要在个人道德上求全责备,而苏绰则强调不可以门第取人。苏绰的观点,是有人反对的。他们认为,“邦国无贤”,不限资荫,就“莫知所举”。对于这些荒谬的论点,苏绰说:用人总是“常引一世之人,治一世之务,故殷周不待稷、契之臣,魏晋无假萧、曹之佐”,哪有“万家之邦,而云无士”的道理?“但隶之不勤,择之不审,或用之不得其所,任之不尽其材,故云无耳”。也就是说,所谓没有人才,原因在于这些选人的人没有眼力,不能知人善任。根据这条诏书,西魏改革了选举法。《通考•选举考九》说得明白:“初霸府时,苏绰为六条诏书,其四曰擢贤良。绰深思本意,惩魏、齐之失,罢门资之制,其所察举,颇加精谨。”所谓“罢门资之制”,也就是废除九品中正制度。终北周之时,举士权一直归于州、郡、县,在北周六官中,是没有中正官的地位的。选举不问清浊。它与粱朝“无复膏梁寒素之隔”的选举法,同是在南北朝晚期出现的新事物。其意义在于破除了魏齐选举上士庶,民族之隔。这里顺便说一下,在选官制度上,北周还进行了一项改革。即将地方官吏认命之权,逐渐收归中央。自魏晋以来,刺吏多带将军开府,州司与军府各设僚属,是两套班子。其中,州官理民,府官带兵,其官员都由刺史或州牧之类的长官自己选任。到北周时,这种情况发生变化,“刺史府官,则命于天朝,州吏牧守自置”。也就是说,理军的僚属开始由中央任命了。
第五条,恤狱讼。恤狱讼是要求“赏罚得中”,“轻重皆当一,无令巧诈者虽事彰而获免,辞弱者乃无罪而被罚”。也就是说,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条在现在看来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在当时那个时代,在法律制度上就有“八议”,也就是明确规定了达官显贵即使违法也可以不受处罚。而在实际操作中,更是只有没权没势的老百姓才受法律管。别的不说,尔朱氏不就无法无天吗?谁又管得了他们?权贵们如果不受约束,那么所谓敦教化、尽地利、擢贤良等等役,便都是空谈。只有赏罚得中,轻重皆当,才能使“恶止为善劝”,“阴阳调运,四时顺序,万物阜安”。可以说,这一条体现了苏绰的法治精神和以至公之心以临狱的法治思想。
第六条,均赋役。前面“尽地利”一条已经讲了要发展生产,但是如果劝课无方,“舍豪强而征贫弱”,“纵奸巧而固愚拙”,就不能尽地利,足衣食。因此尽地利与均赋役必须并举,不能偏废。北周在均田与赋役上的改革,一方面是要尽地利,另一方面则是要均赋役。“均赋役”表现了一个公字,这条诏书的提出,正是为了消除北齐“征税尽,人力殚”的不公现象。至于“尽地利”,北周也没有象北齐那样划出土地专门授给鲜卑勋贵与汉官,没有象北齐那样职事和豪势可以“请垦”河堵山泽、肥饶之处,算作“永田一的规定,且废除了官吏,地主的奴婢可以“依良”受田的政策。这些政策都有力地解放了生产力,缓和了阶级矛盾,同时也为北周的兴起奠定了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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