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花招是不及时公告。这种案例不胜枚举,近年来著名的便是“杭萧钢构”(600477)。2007年1月至2月初,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就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举行了多次谈判。2月8日,双方就安哥拉项目合同的价格、数量、付款方式、工期等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2月10日至13日,双方就合同细节进行谈判,并于13日签署合同草案。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金额高达313.4亿元,而杭萧钢构2005年度的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只有15.16亿元,这个合同的签定对于公司的盈利会产生多大的变化可想而知。按《证券法》的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注意,时间要求是“立即”!不知道是因为杭萧钢构公司高管的法律知识欠缺还是汉语水平不够,公司并没有按照这一条款来执行。2月13日,因公司股价连续两个涨停,上海证券交易所询问公司有无经营异常情况,公司很泰然地声称没有异常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作进一步的了解,并提醒公司如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公告,但杭萧钢构公司一直到2月15日才披露正在商谈一个境外合同项目(而且内容还有严重的误导性)。
杭萧钢构进行信息披露虽然是个慢性子,但某些人建起老鼠仓来却是个急性子。2月11日,杭萧钢构原证券办主任陈玉兴(2006年12月辞职)从他人处得到杭萧钢构“安哥拉项目”的消息后,当即将此消息电话告知与他合作炒股的王向东,指令他于次日全仓买入杭萧钢构股票。按照陈玉兴的指令,王向东2月12日一早买入“杭萧钢构”股票2,776,996股。当日下午,陈玉兴进一步向杭萧钢构公司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了解“安哥拉项目”信息。罗高峰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自己所知悉的“安哥拉项目”信息泄露给陈玉兴。当晚,陈玉兴将从罗高峰处得知的信息包括信息来源告诉王向东,并再次下达买入“杭萧钢构”股票的指令。次日上午,王向东按照陈玉兴的指令买入“杭萧钢构”股票2,398,600股。陈玉兴将罗高峰委托其管理的晁某股票账户买入“杭萧钢构”股票42,800股。2月13日下午,罗高峰在与陈玉兴通电话过程中,将合同已草签的情况泄露给了陈玉兴。陈玉兴让罗高峰获取合同文本。随后,陈玉兴将从罗高峰处得来的信息告诉王向东,指令王向东于2月14日将账户上的所有资金以涨停价买入“杭萧钢构”股票。2月14日,王向东以涨停价买入“杭萧钢构”股票1,787,300股。罗高峰又将公司开协调会和次日出公告及公告的具体内容泄露给陈玉兴。陈玉兴又指令王向东继续持有“杭萧钢构”股票。3月15日,陈玉兴从罗高峰处得知证券监管机构要调查杭萧钢构公司,遂将有关情况告知王向东并指令其次日卖出“杭萧钢构”股票。3月16日,王向东按照指令将“杭萧钢构”股票共计6,961,896股全部卖出,非法获利4037万元。——不过一个月时间,获利4000多万元,靠看公告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散户同志只有望而兴叹。
其他的花样还很多,如前后矛盾的公告:“天科股份”(600378)分别于2007年5月9日和5月17日发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均称近期无针对公司的重组计划。但时隔不到两周,公司于5月29日又发布公告称,公司正在与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讨论定向增发等重组事宜,变脸速度之快让川剧演员也自愧不如。又如,误导性陈述:2005年4月21日,“安信信托”(600816)公告2004年年报,公司将全部鹏华基金股权转让款90,072,000.00元确认为当年收入,并据此确认了转让收益65,052,000.00元。但实际上,截至年报公布日,鹏华基金股权转让一事仅收到中国证监会受理其股权转让申报材料的通知书,并未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不符合确认收益的条件。
违规信息披露的种类和例子实在是太多了,我一时总结不完,你也可能一时消化不了,这里就直接说对于散户投资的结论吧。上市公司说假话的行为让中国散户养成了一个对上市公司公告咬文嚼字的习惯:比如说,一家公司公告说本年业绩预增50%以上,散户就会开始琢磨,增加60%是50%以上,增加600%也是50%以上,这样的表述是不是意味着后面还有更大的利好呢?不过,我觉得这样的习惯虽然能提高你的语文水平,但对于投资而言,实在意义不大。道理与不要“跟庄”是一样的:散户在这个博弈过程中处于一种完全劣势,就算你有个中文系的博士学位,你对上市公司公告做的分析工作其实也就是类似赌博——单从字面上来理解,你怎么知道它这次是说真话还是假话?
必须要强调的一点是,这里所引用的一些内幕交易例子都是已公开并且确认的案例,而实际上的内幕交易要比你想象的还严重得多,公开的案例不过是冰山一角而已。这是因为内幕交易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查处内幕交易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比如,香港证券市场以前的大陆上市公司不多,借壳等案例也非常少,后来大陆的上市公司多了,借壳上市也流行了起来,自然,中国人到了香港股市不意味着改变了本性,由于借壳会带来股价的巨幅波动,同样地出现了大量的内幕交易。香港证监会对于借壳的内幕交易抓不胜抓、防不胜防,玩不过大陆人,最后迫不得已使出了一记无赖的招式:香港交易所在2004年修订《上市规则》时,对于借壳上市专门制定了两条近乎苛刻的规定,这在某种程度上几乎断绝了借壳上市的源头。从此,大陆人在香港股市带来的内幕交易风暴才暂告平息。
由于中国证券市场的执法力度不足,内幕交易较之海外就更加严重。第一个原因是由于在中国股市中,借用他人账户来炒股并不是一件难事,因此,这为查处内幕交易增加了很大的难度。比如,在一次内幕交易案件中,查出来内幕交易者使用的是一个老年妇女的账户,而在交易当时这位老年妇女已经过世!有谁会想到内幕交易者使用的是这样一个账户呢?在账户“借用”中,证券公司起到了重要的助纣为虐的作用,我们在下面一节就将讲到。第二个原因是内幕交易的举证非常困难。一般的诉讼实行的是“控方举证”,也就是说,原告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被告有罪,内幕交易目前也是实行这样的制度。但显然,内幕交易一般不会留下物质形态的证据,比如,上市公司高管晚上给老婆说的枕边消息,有可能拿到证据吗?这为内幕交易的定罪造成了很大的障碍。比如,在广发证券借壳延边路一案中,董氏兄弟就一口咬定他们没有进行内幕交易,而司法机关也颇感为难。因此,现实中大量的内幕交易没有被发现,而许多内幕交易即使被发现,最后也因为取证的困难而改判为信息披露违规等其他违法行为,甚至只能不了了之。所以,有人(如郎咸平先生)建议改革目前的“控方举证”制度,改为“辩方举证”,也就是说,被告要证明自己没有进行内幕交易,否则,便按内幕交易论处(美国便实行的这一司法制度)。
但我们毕竟还是看到了巨大的进步:广发证券总经理董正青被审判、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原证监会副主席)王益被双规……这在以前是不可想象的——在过去,内幕交易最多也就是给个党内处分、换家公司继续做领导吧?然而,现在不行了——至少,太出格就不行了。
另外,提到上市公司,就不能不提两个跟上市公司关系密切的机构与人物:
第一个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由于大部分中国上市公司都是“一股独大”,因此,大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影响非常之大。某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极其强势,那么重组行为基本上完全由大股东来主导,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本身对于重组情况都不了解也是有可能的(这个时候,上市公司发布的不知情的公告又可能是真的了,因为说假话的是大股东,它只是转述而已)。很自然的,那么大股东就会有内幕交易行为,其原理一致,就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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